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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银办发[2006]255号 2006年1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影像交换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简称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影像交换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
  (二)支票影像交换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三)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以下简称前置机);
  (四)影像交换系统网络;
  (五)影像交换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总中心及其备份系统、总中心与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影像交换系统信息安全子系统(总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清算中心负责分中心、影像交换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前置机的运行、维护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和影像交换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支票影像交换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第六条 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影像交换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总中心、分中心、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影像交换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 总中心、分中心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业务操作岗(含RA经办操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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