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
(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
(四)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
(五)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
(六)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
(七)非本行票据;
(八)重复提示付款;
(九)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十)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
(十一)出票人已销户;
(十二)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
(十三)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十四)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
(十五)数字签名或证书错误。
第四章 准入与退出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均可申请加入影像交换系统。
未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影像交换系统时,须委托一家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代为处理支票业务回执。
第四十六条 选择集中接入模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支票影像采集条件。
采用直联方式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接口标准,完成接口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验收。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接入影像交换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加入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提出加入影像交换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按规定完成系统运行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正式接入影像交换系统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交换所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申请接入方式、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