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入行收到止付申请,未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支票业务回执的,应立即办理止付并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已发出支票业务回执的,如拒绝付款,应立即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如同意付款但未纳入轧差的,应立即申请撤销,撤销成功后办理止付并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如同意付款且已纳入轧差,应不予止付并发起“拒绝止付”应答。
提入行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出止付应答。
第三十三条 票据交换所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止付申请书或止付应答书后,应立即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送。
票据交换所接收影像交换系统发送的止付申请书或止付应答书后,应立即通知有关参与者提回。
本办法所称通知是指通过电话、传真、实物传递等方式告知有关参与者相关信息的行为。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的,事后应传递相关纸质凭证。
第三十四条 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应主动向提入行发出查询。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且支票提示付款期届满的,可以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提出行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的,应办理签收登记。
第三十五条 系统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予以查复。
票据交换所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查询查复书后,应立即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送;收到影像交换系统发送的查询查复书后,应立即通知有关参与者提回。
第三十六条 提出行负责保管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的实物支票。
实物支票的保管应遵循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影像交换系统的工作时序应与小额支付系统保持一致。
小额支付系统停运不影响影像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影像交换系统日切时,各节点应自上而下对当日业务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下级节点以上级节点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退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持票人开户银行拒绝受理支票和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