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背面影像;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记载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粘单的影像,其他背书信息在电子清算信息中连续记录。
第二十五条 提出行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支票影像信息,在受理支票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提交影像交换系统。
提出行应保证支票影像信息与原实物支票的记载内容相符。
第二十六条 票据交换所收到提出行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在当日将支票影像信息提交影像交换系统。
票据交换所收到提出行提交的实物支票,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支票影像信息,并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将支票影像信息提交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所应保证支票影像信息与原实物支票的记载内容相符。
第二十七条 票据交换所通过影像交换系统接收的支票影像信息,应在当日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提入行参加的第一场票据交换提交提入行。
第二十八条 提入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票面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为本行机构代码;
(二)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与客户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记载正确;
(五)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六)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
(七)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八)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提入行应在规定时间(T+N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支票业务回执。
本办法所称T是指总中心转发全国业务或分中心转发区域业务的影像交换系统日期。
本办法所称N是指支票业务回执返回最长期限,遇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全国业务和区域业务确定不同的回执返回最长期限(N)。
全国业务和区域业务的回执返回最长期限(N)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授权总中心统一设置。
第三十一条 提出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支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人开户银行同意付款的,应立即贷记持票人账户;对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行对发出的支票影像信息需要止付的,应向提入行申请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