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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总中心收到提出行分中心的支票影像业务报文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对数字签名进行验证。检查和验证通过的,登记支票业务登记簿,设置支票回执期限(T+N),将支票影像业务报文转发提入行分中心。检查和验证未通过的,返回拒绝回执至提出行分中心。
  三、提入行分中心的处理
  提入行分中心收到总中心的支票影像业务报文后,对数字签名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登记支票业务登记簿,将支票影像业务报文转发提入行或票据交换所前置机;数字签名验证未通过的,将错误信息写入支票影像业务报文并转发提入行或票据交换所前置机。

第四章 提入行的处理

  一、出售支票的处理
  银行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右下角支付密码栏下方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见附2)。
  二、接收支票业务的处理
  (一)分散接入模式提入行的处理。
  提入行接收当地票据交换所传送的提入支票影像信息清单和磁介质文件。
  将磁介质文件导入行内系统或外挂软件验证数字签名后,解析磁介质文件并登记提入支票业务登记簿。
  (二)集中接入模式提入行的处理。
  直联方式下,提入行行内系统收到分中心发来的支票影像业务报文后,进行解析处理,并登记提入支票业务登记簿。
  间联方式下,提入行前置机收到分中心发来的支票影像业务报文后,通过磁介质导人行内系统进行解析处理,并登记提入支票业务登记簿。
  三、核验支票的处理
  提入行对接收的支票影像业务报文按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进行核验处理。具体如下:
  (一)印鉴核验方式。
  采用印鉴核验方式的,可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依据以签章为主,支票影像其他要素为辅。提入行收到支票影像业务报文后,检查支票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检查通过后对下列信息进行审核:
  1.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2.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3.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4.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
  5.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6.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审核无误的,进行确认付款处理;审核有误的,进行拒绝付款(退票)处理。
  (二)支付密码核验方式。
  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应与出票人事先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提入行收到支票影像业务报文后,检查支付密码是否正确。检查通过后,比照印鉴核验方式进行信息审核。
  四、发起回执的处理
  (一)确认付款的处理。
  支票核验通过后,提入行确认付款的,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扣款成功后,提入行应在规定期限(T+N)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支票影像业务确认付款回执。
  提入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未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提入行,由其代理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确认付款回执,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二)拒绝付款(退票)的处理。
  提入行对提入的支票进行核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退票处理:
  1.大、小写金额不符;
  2.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
  3.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
  4.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
  5.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6.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
  7.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
  8.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
  9.重复提示付款;
  10.非本行票据;
  11.出票人已销户;
  12.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
  13.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14.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
  15.数字签名或证书错误。
  提入行应在规定期限(T+N)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支票影像业务拒绝付款回执。
  未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提入行,委托其代理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拒绝付款回执。

第五章 日终及年终处理

  一、日切处理
  影像交换系统日切时点,总中心向下级节点下发工作日期变更通知,并进行总中心日切处理。各分中心和前置机收到日切通知后,立即进行日切处理。
  日切后,影像交换系统进入次日业务处理,总中心、分中心、前置机以及其他相关节点继续受理业务。
  二、日终处理
  (一)业务核对的处理。
  日切后,总中心、分中心、前置机等相邻节点自上向下依次进行业务核对。
  总中心与分中心实施全国业务核对,分中心与前置机实施全国和区域业务的核对。
  上级节点对所辖下级节点分别生成当日支票业务汇总核对报文,依次下发。下级节点在收到支票业务汇总核对报文后,与本节点的汇总信息核对。
  如核对不相符,校对明细,并向上级节点发送支票业务影像信息明细下载申请报文。上级节点收到申请报文后,下发原业务报文,下级节点收到后以上级节点下载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本节点核对相符后启动与下级节点核对的处理流程。
  (二)信息归并的处理。
  分中心切换到T日完成T-1日业务核对处理后,将本区域内T-1日转发的支票业务生成归并报文,上传总中心。总中心接收归并报文后,提取支票业务报文,记人支票业务登记簿,纳入与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回执的匹配销记处理。
  (三)登记簿销记的处理。
  1.总中心的处理。
  总中心收到小额支付系统支票业务回执后,建立支票业务回执登记簿,与支票业务登记簿进行匹配销记处理。
  总中心销记完成后,对销记的支票业务,按分中心生成业务状态更新通知报文并下发。对当日收到的支票回执下发相应分中心全国业务下发提出、提入行所属分中心,区域业务下发相应分中心。
  2.分中心的处理。
  分中心收到总中心下发的业务状态更新通知报文后,依照报文业务状态,修改本节点支票业务登记簿业务状态。完成后,按其下属节点分别生成对应的业务状态更新通知报文并下发。收到的支票业务回执登记支票业务回执登记簿。
  3.前置机的处理。
  前置机收到上级节点的业务状态更新通知报文后,匹配本节点支票业务登记簿,修改业务状态。
  三、年终处理
  影像交换系统年终处理同日终处理。

第六章 业务止付的处理

  一、提出行和票据交换所发出止付申请的处理
  分散接入的提出行对需要止付的支票业务,应立即制作止付申请书(见附5)一式两份,签章后,先通过电话、传真方式通知票据交换所,次场交换再将一份止付申请书送交票据交换所,另一份留存。票据交换所收到提出行提交的止付申请书后,立即按规定的格式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发起支票业务止付申请报文。
  对需要止付的支票业务,集中接入的提出行按规定的格式通过行内系统或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客户端发起支票业务止付申请报文。
  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发起止付申请时,自动登记止付申请及应答登记簿,并检查被止付支票业务是否已销记。已销记的,返回拒绝止付的应答报文,并销记止付申请及应答登记簿;未销记的,将止付申请报文发送分中心。
  二、分中心、总中心接收和转发止付申请的处理
  分中心收到止付申请报文后,自动登记止付申请及应答登记簿,并检查被止付支票业务是否已销记。被止付业务已销记的,向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返回拒绝止付的应答报文,并销记止付申请及应答登记簿。被止付业务未销记的且提出行与提入行属于同一分中心的,将止付申请报文转发提入行;提出行与提入行不属于同一分中心的,将止付申请报文转发总中心。
  总中心收到止付申请报文后,自动登记止付申请及应答登记簿,并检查被止付支票业务是否已销记。被止付业务已销记的,向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返回拒绝止付的应答报文,并销记止付申请及应答登记簿。被止付业务未销记的,将止付申请报文转发提入行分中心。
  提入行分中心收到总中心转发的止付申请报文后,自动登记止付申请及应答登记簿,并转发提入行。
  三、提入行和票据交换所的处理
  提入行、票据交换所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收到止付申请报文后,自动登记止付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票据交换所收到影像交换系统发来的止付申请报文,打印一式两份止付申请书,签章后,一份留存,一份及时提交提入行;或先通过电话、传真方式通知提入行,再将一份签章的止付申请书提交提入行。
  提入行收到止付申请报文,应立即进行止付应答处理(止付应答书见附6)。未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支票业务回执的,立即办理止付,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出“同意止付”应答。已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支票业务回执的,如拒绝付款,应立即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如同意付款但未纳入轧差的,应立即申请撤销,撤销成功后办理止付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如同意付款且已纳入轧差,不予止付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起“拒绝止付”应答。提入行在收到止付申请报文的当日至迟次日10:00前发出应答报文,并自动销记止付申请及应答登记簿。同意止付的,应通过小额系统发出拒绝付款回执。
  四、分中心、总中心接收和转发止付应答的处理
  提入行分中心、总中心、提出行分中心将提入行返回的拒绝止付或同意止付的应答报文依次转发至提出行,并自动销记止付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五、票据交换所和提出行收到止付应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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