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远期支票;
7.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
8.签章不符合规定;
9.大、小写金额不符;
10.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11.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12.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
13.背书不连续;
14.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15.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16.背书不符合规定;
17.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18.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19.《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对拒绝受理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制作一式二联拒绝受理通知书(见附1),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持票人,一联留存,定期归档。
凭证审查无误的,在第一联进账单上签章后作为回单退还给持票人,在第二联进账单上加盖“收妥后入账”的戳记。
二、发起支票影像信息的处理
(一)分散接入模式提出行的处理。
1.不具备影像采集条件提出行的处理。
分散接入影像交换系统、且不具备影像采集条件的提出行对审核无误的支票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1)在支票规定区域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见附2);
(2)编制提出支票清单(见附3);
(3)登记提出支票业务登记簿;
(4)专夹保管二、三联进账单;
(5)按规定及时将提出支票清单连同支票一并送交当地票据交换所;
(6)收到票据交换所采集影像后返回的支票,与进账单匹配,一并专夹保管。
2.具备影像采集条件提出行的处理。
分散接入影像交换系统、且具备影像采集条件的提出行,对审核无误的支票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1)在支票规定区域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
(2)采集支票影像。如实物支票未附粘单的,影像信息包括支票的正反两面;如实物支票附粘单的,影像信息包括支票的正面和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的粘单。
(3)通过本行行内系统或专用外挂软件录入、复核支票电子清算信息,其中“票据号码”项仅录入实物支票号码后8位,收款人和付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一致。
(4)将电子清算信息与影像信息匹配无误后,按照规定格式组成支票影像业务报文,经数字签名后转存磁介质。
(5)编制或通过专用外挂软件打印提出支票清单。
(6)登记提出支票业务登记簿。
(7)将支票和进账单配对专夹保管。
(8)按照规定的交换场次和交换时间将磁介质连同提出支票清单一并送交票据交换所。
(二)集中接入模式提出行的处理。
1.直联方式提出行的处理。
提出行采用集中接入直联方式的,对审核无误的支票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1)在支票规定区域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
(2)比照第二点第(一)项第2目中(2)的方法采集支票影像;
(3)通过本行行内系统或专用外挂软件录入、复核支票电子清算信息,其中“票据号码”项仅录入实物支票号码后8位,收款人和付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一致;
(4)将电子清算信息与影像匹配无误后,登记支票业务登记簿,按规定格式生成支票影像业务报文,经数字签名后,发送影像交换系统。
2.间联方式提出行的处理。
提出行采用集中接入间联方式的,对审核无误的支票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1)在支票规定区域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
(2)比照第二点第(一)项第2日中(2)的方法采集支票影像;
(3)通过本行行内系统或专用外挂软件录入、复核支票电子清算信息,其中“票据号码”项仅录入实物支票号码后8位,收款人和付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一致;
(4)将电子清算信息与影像匹配无误后,登记支票业务登记簿,按规定格式生成支票影像业务报文,经数字签名转存磁介质后,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客户端上传至前置机。
三、收到小额支付系统支票业务回执的处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提出行的处理。
小额支付系统前置机收到城市处理中心(CCPC)发来的支票回执业务包,核验地方押无误后向CCPC返回确认信息,若核押错误,则做拒绝处理。
对于采取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提出行,小额支付系统前置机(MBFE)将支票回执业务包直接发送至行内系统进行处理;采取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提出行根据接收到的支票回执业务包,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信息,提交行内系统进行处理。
1.贷记持票人账户的处理。
提出行行内系统对回执确认付款的,匹配并销记“提出支票业务登记簿”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行内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MBFE打印的来账清单或来账凭证作为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凭证,同时从专夹保管的支票和进账单中抽出已回执业务的进账单,第二联作来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持票人。专夹保管的支票定期归档,留存备查。
2.资金清算的处理。
提出行行内系统收到已清算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3.退票的处理。
对拒绝付款的回执,提出行匹配并销记提出支票业务登记簿后,经行内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前置机客户端打印退票理由书(见附4)一式二联,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还持票人,并办理签收手续,一联留存归档。
(二)中国人民银行(库)作为提出行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ABS、TBS系统接收CCPC发来的支票回执业务包,核验地方押无误后,向 CCPC返回收妥确认信息。若核押错误,则做拒绝处理。
1.贷记持票人账户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ABS、TBS接收CCPC发送的已清算通知,匹配并销记提出支票业务登记簿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小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库)户
贷:××科目--××户
2.退票的处理
比照第三点第(一)项第3目进行处理。
四、逾期未收到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回执的处理
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应主动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发出查询;支票提示付款期届满仍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提出行可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并办理签收登记。支票退还持票人后收到支票业务回执,回执确认付款的,按来账贷记收款人账户,并通知持票人交回退还的支票;回执拒绝付款的,打印退票理由书交持票人。
第二章 票据交换所的处理
一、提出行票据交换所的处理
(一)收到实物支票的处理。
1.支票交接的处理。
票据交换所收到提出行提交的实物支票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支票交换包是否密封完好;
(2)提出支票清单是否一式二联,提出行是否签章,内容是否齐全;
(3)提出支票清单记载的张数与实物支票张数是否相符。
审核无误的,票据交换所将提出支票清单一联签章后退提出行,另一联作为录入电子清算信息的依据。审核有误的,拒绝受理。
2.支票影像采集的处理。
影像信息采集包括支票的正反两面;如实物支票附有粘单的,影像信息采集包括支票的正面和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的粘单。
3.支票影像信息生成的处理。
票据交换所根据提出支票清单和实物支票,通过专用外挂软件录入、复核支票的电子清算信息,其中“票据号码”项仅录入实物支票号码后8位,收款人和付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一致。无误后,按提出行行号、支票号码、金额、提入行行号、出票日期将电子清算信息和影像信息进行匹配,数字签名后按规定格式生成支票影像业务报文,通过前置机客户端上传前置机。
4.票据交换所前置机的处理。
前置机对提出支票影像业务报文进行合法性检查,对报文中的数字签名进行验证,检查和验证通过的,登记支票业务登记簿,发送分中心;检查和验证未通过的,则拒绝处理。业务处理完毕后打印提出业务清单一式二联。
5.返还提出支票的处理。
票据交换所完成对提出支票业务的处理后,将一联提出业务清单签章后连同提出的实物支票装入票据专用包密封后返还提出行,并办妥交接手续。另一联提出业务清单与提出支票清单留存,定期归档。
(二)收到磁介质文件的处理。
票据交换所收到提出行提交的磁介质文件和一式二联提出支票清单,对磁介质文件进行病毒检查后上传前置机。磁介质文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提出行:
1.磁介质文件损坏或丢失;
2.磁介质文件合法性检查或数字签名验证失败。
检查和验证通过的,登记支票业务登记簿,发送分中心。同时打印提出业务清单一式二联,与提出支票清单一并签章,一联提出业务清单与一联提出支票清单退提出行;另一联提出业务清单与一联提出支票业务清单留存,定期归档。
二、提入行票据交换所的处理
票据交换所前置机收到分中心发送的支票影像业务报文,对数字签名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登记支票业务登记簿,同时导出磁介质文件,打印提入业务清单一式二联,一联签章后连同磁介质文件交提入行,一联留存,定期归档;验证未通过的,将错误信息写入支票影像业务报文并转发提入行。
第三章 分中心和总中心的处理
一、提出行分中心的处理
提出行分中心收到提出行或票据交换所前置机的支票影像业务报文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对数字签名进行验证。检查和验证通过的,登记支票业务登记簿,对区域内支票业务,设置支票回执期限日期(T+N),将支票影像业务报文直接发送提入行或票据交换所前置机;对全国支票业务,将支票影像业务报文转发总中心。
检查和验证未通过的,返回拒绝回执至提出行或票据交换所前置机。
二、总中心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