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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十九条 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意加入的,形成书面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
  第五十条 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业务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布接口相关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
  第五十一条 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交换所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申请说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加入影像交换系统。
  第五十二条 接入影像交换系统的参与者申请退出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退出原因和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影像交换系统,可选择一家机构承接其支票影像业务。承接机构应同时参加小额支付系统和影像交换系统。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系统参与者,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影像交换系统。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影像交换系统的运行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及时、准确处理。
  第五十六条 提出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支票,确保支票的真实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提出行未按规定受理支票,造成付款人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退票。除本办法规定和法律规定事由外,持票人开户银行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出票人开户银行不得拒绝付款。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予以通报: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起支票影像信息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返回支票业务回执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贷记持票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止付和发出止付应答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制作支票影像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理支票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受理支票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付款的。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退出影像交换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责令退出影像交换系统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六十条 提出行和票据交换所因保管、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支票票面污损、撕毁,导致该笔支票不获付款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票据交换所未按本办法规定制作支票影像信息或及时转发支票影像信息、查询查复、止付申请及应答,中国人民银行将予以通报。
  第六十二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或签发支付密码错误支票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有关法律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的出票人,中国人民银行应记录出票人信息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有权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办理其支票结算业务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本办法所称出票人信息包括出票人的名称、机构代码(身份证号)、违规支付记录等。
  第六十三条 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证书管理密钥,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证书管理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影像交换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当按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影像交换系统的数字签名和验证由系统运行者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黑名单管理办法和影像交换系统对参与者的收费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的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查询书、业务查复书、止付申请书、止付应答书、提出支票清单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印制。
  票据交换所使用的业务查询书、业务查复书、止付申请书、止付应答书、提出(提入)影像业务清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六十八条 总中心、分中心联机储存支票影像信息的时间应不少于30个系统工作日。总中心、分中心和系统参与者支票影像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影像交换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试 行)

目 录

  第一章 提出行的处理
  一、受理支票的处理
  二、发起支票影像信息的处理
  三、收到小额支付系统支票业务回执的处理
  四、逾期未收到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回执的处理
  第二章 票据交换所的处理
  一、提出行票据交换所的处理
  二、提入行票据交换所的处理
  第三章 分中心和总中心的处理
  一、提出行分中心的处理
  二、总中心的处理
  三、提入行分中心的处理
  第四章 提入行的处理
  一、出售支票的处理
  二、接收支票业务的处理
  三、核验支票的处理
  四、发起回执的处理
  第五章 日终及年终处理
  一、日切处理
  二、日终处理
  三、年终处理
  第六章 业务止付的处理
  一、提出行和票据交换所发出止付申请的处理
  二、分中心、总中心接收和转发止付申请的处理
  三、提入行和票据交换所的处理
  四、分中心、总中心接收和转发止付应答的处理
  五、票据交换所和提出行收到止付应答的处理
  六、止付业务信息的统计监测
  第七章 查询查复的处理
  一、查询行和票据交换所发出查询的处理
  二、分中心、总中心接收和转发查询的处理
  三、查复行和票据交换所发起查复的处理
  四、分中心、总中心接收和转发查复的处理
  五、查询行和票据交换所接收查复的处理
  六、查询查复信息的保管
  七、查询查复信息的统计监测
  第八章 业务收费的处理
  一、计费对象
  二、计费范围
  三、计费标准
  四、计费流程
  五、收费流程
  六、销户计费处理流程
  第九章 信息安全管理
  一、数字证书的管理
  二、数字签名和验证
  第十章 差错异常的处理
  一、业务状态更新通知报文丢失的处理
  二、影像交换系统日切通知丢失的处理
  三、支票业务核对报文丢失的处理
  四、数字签名验证失败的处理
  第十一章 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一、系统停运日期的设置
  二、总中心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三、分中心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第一章 提出行的处理

  一、受理支票的处理
  (一)凭证审查。
  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2.支票金额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影像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
  3.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
  4.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5.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6.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7.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9.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二)回单退还。
  提示付款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
  1.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2.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
  3.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4.支票凭证不真实;
  5.超过提示付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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