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农资生产企业监管制度。农业、发改委、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并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要建立农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检查工作记录,建立健全农资生产企业档案,记录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
(三)清理整顿农资经营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农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要重点清理整顿政企不分、乱挂钩、乱挂靠的农资经营企业和无证照经营农资行为。
(四)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抽查。在春耕和秋播前等农资购销旺季,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公布抽查结果。要规范监督抽查行为,加强部门协调,避免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一律不得收费,严禁借抽查乱收费。积极推行农资质量例行监测和定向监测,建立农资质量监测点,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完善农资质量预警机制。
(五)规范农资产品包装标识。加强对农资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重点查处无标签、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标注内容与产品不符、擅自修改标签、扩大适用范围等行为。
(六)加强对农资广告的监管。严格农资广告审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农资广告行为。各级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本辖区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行为,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二、打击违法行为,狠抓案件查处
(七)加强重点品种监管。要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等品种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突出对县乡村级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和流动商贩的监管。配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违法行为,以及掺杂高毒农药、禁用化学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同时,继续抓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行为,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八)狠抓大要案查处。以查处大要案件为突破口,深入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坚持“五不放过”原则,重点查处制假售假窝点,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对制假售假重点区域,要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文件精神,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并向检察机关抄送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监察、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