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市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深入持久地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现将《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要求,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现代农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
电话:010-64192678
传真:010-64193157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6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实现了“十一五”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的良好开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推进放心农资进村,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源头控制,加强市场整顿
(一)加强农资生产主体资质管理。依据《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和“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农业、发改委、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强化关口前移。要在年初组织对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证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批准)证、登记证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