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