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