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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6]20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加强农村县、乡、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我部决定开展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试点工作,并将试点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附件:关于开展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关于开展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明确提出,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为摸索建立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经验,探索建立合作的长效机制,现就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是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乡、村卫生机构承担了农村居民主要的基本卫生保健工作。开展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是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重要措施。试点工作要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引导下,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探索建立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业务合作机制,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二、主要内容
  (一)探索建立技术合作制度。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指导中心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技术指导力度,帮助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乡镇卫生院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分片与乡镇卫生院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乡镇卫生院要通过规范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制度,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
  (二)探索建立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制度。结合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工作,加强对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采取学术讲座、免费进修、临床带教等多种方式,派下去、请上来,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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