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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命名“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决定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命名“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决定
(残联发[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局、残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残联:
  社区康复是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战略目标的根本保障,是满足广大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的主要途径。开展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对推进我国“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提高社区康复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残联发[2005]33号),并在上海召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启动工作会议。会后,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创建活动。经过以市辖区(市)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进行实地检查、专家评议、集中整改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15个市辖区(市)达到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决定命名北京市西城区等15个市辖区(市)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被命名的市辖区(市)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再接再厉,不断开拓创新,取得更大成绩。各地要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为榜样,认真学习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水平,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附件:“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名单

民政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
  天津市红桥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
  上海市闸北区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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