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公司提供了计算方法和相关的证据资料,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后暂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根据该公司和关联贸易商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暂接受该公司和关联贸易商关于内陆运费、国际运输费用、国际保险费用、佣金、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出口检验费用等调整项目。
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尽管公司递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但调查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退税金额与出口中国销售之间存在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接受公司关于出口退税的调整主张。
其他韩国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韩国公司,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沙特阿拉伯公司
朱拜尔肥料公司
根据问卷的要求,该公司出口中国交易相关联的关联贸易商台湾肥料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Fertilizer Company Limited)单独递交了问卷。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没有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因此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构造其正常价值。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所有成本数据,并提供了分摊方法。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通过两家关联贸易商采购主要原材料丙烯。经与国际性非营利机构ICIS_LOR提供的调查期内丙烯国际市场价格比较,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采用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近的一家关联公司的丙烯价格,作为确定该公司生产成本的基础。
由于该产品没有国内销售,公司主张在计算正常价值时采用与被调查产品属同一大类的另一产品的销售、管理、财务、其它费用和利润数据。经初步调查,该产品和辛醇同属于增塑剂产品,在没有同类产品相关数据的条件下,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初裁中调查机关暂采用该公司同一大类另一公司的销售、管理、财务、其它费用和利润数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的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台湾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采用关联公司向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之间的价格作为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重新进行了逐一审查。
关于公司所报告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如储运费、佣金、检测费、原产地证书费、出口税、国际海运费、信用费用、银行手续费、文件邮寄费、战争兵险费和汇款费用等,经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予以接受。
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沙特阿拉伯公司,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欧盟公司
对于应诉而未提交答卷的瑞典Perstorp Specialty Chemicals公司,和递交答卷但不符合规定的德国欧洲欧克素公司,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欧盟公司,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印度尼西亚公司
对于递交答卷但不符合规定的印度尼西亚PT.Petro.Oxo Nusantara公司,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印度尼西亚公司,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