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司
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根据问卷的要求,该公司出口中国交易相关联的韩国关联贸易商HANWHA CORPORATION单独递交了问卷。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在问卷中报送了参与销售的、位于中国的关联贸易商的相关信息以及向中国转售的情况。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在韩国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交易的交易方式、价格等进行了审查,审查后初步认为,国内销售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从韩国关联公司采购部分原材料,调查机关对采购方式、价格等进行了初步调查,认为部分原材料的采购和入帐价格,低于其他韩国应诉公司对于同类原材料的非关联采购和入帐价格,因此调查机关有理由推测,该原材料的采购和入帐价格受到关联关系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计算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时,采用其他韩国应诉公司非关联采购的价格作为该部分原材料的入帐价格。在确定公司销售、管理、财务费用时,调查机关认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资本项下的费用收支,不应分摊给被调查产品以及内销的同类产品。因此,对该公司列入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部分财务费用不予采纳。经过调整后,调查机关发现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超过了20%的数量。因此,调查机关将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的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通过四种交易方式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直接向中国的非关联公司出口;二是通过韩国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的非关联公司出口;三是通过韩国的关联公司向位于中国的非关联公司出口;四是通过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第一种交易方式下,调查机关采用了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第二种交易方式下,该公司在交易的过程中知晓被调查产品将销往中国,并由此决定与韩国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调查机关采用了该公司与韩国非关联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第三种交易方式下,韩国关联公司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联贸易商答卷。调查机关采用了韩国关联公司与中国非关联用户之间的价格作为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第四种交易方式下,该公司同时提交了位于中国的关联贸易商的相关资料以及向中国转售的相关信息,调查机关采用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与中国非关联用户之间的价格作为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装卸和检查费、信用费用,银行杂费等,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能够反映在国内销售时实际情况,暂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根据该公司和关联贸易商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暂接受该公司和关联贸易商关于国际运输费用、佣金、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出口检验费用等调整项目。根据其他韩国应诉公司的信息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用等进行了调整。根据公司补充报送的资料对中国关联贸易商发生的利润、直接和间接费用等进行了调整。
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退税金额与出口中国销售之间的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接受公司的出口退税的主张。
韩国LG化学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在韩国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交易方式、金额等进行了审查,审查后初步认为,非关联的国内销售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经过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司的成本价格合理,成本核算和三项费用的分摊能够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通过调查,调查机关发现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未达到20%的数量。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将全部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通过四种交易方式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直接向中国的非关联公司出口;二是通过韩国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的非关联公司出口;三是通过韩国的关联公司向位于中国的非关联公司出口;四是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公司向中国非关联公司出口。第一种交易方式下,调查机关采用了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公司的价格作为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第二种交易方式下,该公司在交易的过程中知晓被调查产品将销往中国,并由此决定与韩国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调查机关采用了该公司与韩国非关联公司的价格作为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第三种交易方式下,韩国关联公司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联贸易商调查问卷。经过初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韩国关联公司与中国非关联用户之间的价格作为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第四种交易方式下,调查机关采用了位于香港的关联公司与中国非关联用户之间的价格作为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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