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


  调查期内该公司自产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以下简称自产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自产产品的国内销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向国内的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分别销售自产产品,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的方式、价格等进行了审查和比较,审查后初步认为,自产产品的关联销售可以反映公平的市场价格,其国内销售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对于该公司列在财务费用项下,与生产经营被调查产品无关的收支项目等,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后予以剔除。经过调整后,调查机关发现自产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超过了20%的数量。因此,调查机关将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自产产品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通过两种交易方式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直接向中国的非关联公司出口;二是通过日本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的非关联用户出口。第一种交易方式下,调查机关采用了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公司的价格作为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第二种交易方式下,该公司知晓被调查产品将销往中国,并由此决定与非关联商之间的价格,调查机关采用了该公司与日本非关联公司的价格作为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至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场外仓库交易部分的装卸费用等,由于该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资料,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无法对场外仓库在国内销售中职能、销售专项性、费用支付等做确定的了解,因此调查机关暂不接受与售前仓储有关的费用调整项目。

  接受公司关于信用费用的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国际运输费用、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检验费用、货币兑换等调整项目。

  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除销售自产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外,还外购部分其他公司的辛醇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还和其他日本公司在国内进行辛醇的SWAP交易。对于外购产品在日本国内的交易,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是贸易商的职能,并非销售自产产品;对于SWAP交易,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价格,也没有在账务上体现销售收入,因此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后,决定将这两部分交易排除在正常价值的基础之外。

  调查期内该公司自产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以下简称自产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自产产品的国内销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向国内的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分别销售自产产品。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方式、价格等进行了审查和比较,审查后初步认为,自产产品的关联销售可以反映公平的市场价格,其国内销售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没有按照调查机关在问卷中的要求报送完整的生产流程、原材料的采购以及投料比例情况,调查机关补发了补充问卷,但该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按照补充问卷的要求提供本公司的原材料价格等数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他日本应诉公司从非关联贸易商采购的原材料价格来计算该公司的原材料入帐价格。经过重新计算成本后,调查机关发现自产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超过了20%的数量。因此,调查机关将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自产产品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通过位于日本的非关联商社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交易过程中,该公司知晓被调查产品将销往中国,并由此决定与非关联商之间的价格。经过审查后,调查机关采用了该公司与日本非关联商社的之间价格作为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等,由于该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资料,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无法对场外仓库在国内销售中的职能、销售的专项性、费用支付等做确切的了解,因此调查机关暂不接受与售前仓储有关的费用调整项目。

  根据公司递交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接受了关于信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客户)、其他折扣、回扣等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暂接受该公司关于信用费用、港口装卸费用、报关和检验费用、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等调整项目。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内陆保险费用(工厂-分销仓库)等,由于该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资料,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无法对场外仓库在出口销售中的职能、销售的专项性、费用支付等做确切的了解,因此调查机关暂不接受。

  其他日本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日本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