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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沙特阿拉伯朱拜尔肥料公司(Al-Jubail Fertilizer Company)、日本智索石油化学株式会社(Chisso Petrochemical Corporation)、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Kyowa Hakko Chemical Co.,Ltd)、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韩国LG化学株式会社(LG Chem,Ltd)、德国欧洲欧克素公司(European OXO Gmbh)、瑞典Perstorp Specialty Chemicals公司、印度尼西亚PT.Petro.Oxo Nusantara公司9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5年10月11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2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6家应诉公司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沙特阿拉伯朱拜尔肥料公司、日本智索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LG化学株式会社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瑞典Perstorp Specialty Chemicals公司没有递交答卷。德国欧洲欧克素公司、印度尼西亚PT.Petro.Oxo Nusantara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完整答卷和证据材料。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沙特阿拉伯朱拜尔肥料公司、日本智索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LG化学株式会社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部分公司的补充答卷。

  (3)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辛醇反倾销案实地核查小组,于2006年4月赴韩国、日本和沙特阿拉伯进行了实地核查。接受核查的公司有: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LG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协和发酵化学株式会社和智索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以及沙特阿拉伯朱拜尔肥料公司。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5年9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辛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并符合要求的国外(地区)生产者8家,分别是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韩国LG化学株式会社(LG Chem,Ltd),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Kyowa Hakko Chemical Co.,Ltd)、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智索石油化学株式会社(Chisso Petrochemical Corporation)和智索株式会社(Chisso Corporation)、沙特阿拉伯朱拜尔肥料公司(Al-Jubail Fertilizer Company),欧洲欧克素公司(European Oxo GmbH);进口商4家,分别为昆山合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华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华泰化工有限公司和浙江华立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5年9月30日调查机关成立辛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1日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合格的调查问卷答卷13份。包括:国内生产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共3份;国内进口商浙江华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华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华立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协和发酵化学株式会社、智索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LG化学株式会社,欧洲欧克素公司,沙特阿拉伯朱拜尔肥料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共7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05年9月21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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