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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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