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报的申请材料一式2份,受理机关1份,决定机关1份。受理和决定为同一机关时,只需上报1份。
二、设立要求
(一)机构性质。贷款公司是由境内投资人全资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机构名称。设在县(市)的贷款公司冠名为:××(县(市)名)××(字号)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分公司冠名为:××(县(市)名)××(字号)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字号可用银行机构缩写词)。
(三)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新设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与机构开业申报一并进行。
(四)银监局可依据本指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银监会备案。
三、审核要点
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贷款公司组建工作的指导,对其筹建及开业的审查应严格按照设立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等,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要求。
2.拟设立机构符合规定的条件,可行性分析论证充分。
3.投资人符合投资资格,其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及履行的相关法律手续合法合规。
4.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完备,步骤符合要求,方案切实可行。
(二)开业申请材料
1.开业申请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要求。
2.章程草案的内容完备且合法合规。
3.筹建工作报告内容详实、完整。
4.验资报告内容完备,附件齐全。
5.法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有效。
6.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7.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8.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证明材料齐全。
四、试点期间的有关要求
(一)银监局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并落实投资人。为便于银监会加强指导,银监局在受理筹建申请前,应将试点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工作方案报银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