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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


信托资产

  16.信托资产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信托资产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权益投资

  17.保险公司持有的未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该类股票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保险公司持有的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为非认可资产。
  18.证券投资基金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证券投资基金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19.其他权益投资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贷款

  20.保单质押贷款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保单质押贷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1.其他贷款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其他投资资产
  22.其他投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认可标准

  23.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冻结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3)由于交易另一方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4)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4.保险公司的下列现金为认可资产:
  (1)库存现金;
  (2)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
  (3)存放在证券公司的存出投资款。
  保险公司应当以上述现金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5.流动性管理工具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披露

  26.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保险公司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资产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程序以及相应的依据;
  (2)保险公司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资产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重分类的程序以及相应的依据;
  (3)保险公司将权益投资在上市股票和其他权益投资之间重分类的程序、相应的依据以及影响金额;
  (4)关于权利受限投资资产的特别说明。
  27.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政府债券的认可情况,包括债券名称、发行国家、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2)金融债的认可情况,包括金融机构的名称、各类金融债的期限、利率、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3)企业债券的认可情况,包括债券名称、发行机构名称、利率、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4)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可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发行机构名称、利率、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5)基础设施投资的认可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受托机构名称、项目预算总额、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6)上市股票的认可情况,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期末每股市价、期末持股比例、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7)证券投资基金的认可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初始投资成本、基金净值、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8)其他投资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其他投资资产的种类、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9)持有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外汇资金余额、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投资品种、国别、信用等级、到期日、利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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