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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的通知
(工银办(1997)181号 1997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牡丹灵通卡业务管理,促进牡丹灵通卡业务发展,总行对《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修改,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章程》自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之日(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实行。

  二、各行要加强对新《章程》的学习,组织好对有关经办人员的培训,保证牡丹灵通卡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各行要根据新的《章程》印制牡丹灵通卡申请表,并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工作。

  附: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转化,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牡丹灵通卡。

  第二条 牡丹灵通卡具有存款、取款、消费、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回乡证等)到中国工商银行联网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或发行牡丹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储蓄所和发卡机构合称发卡银行)申领牡丹灵通卡,并办理填写申请表手续。

  第四条 申领人未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的,需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设定密码或在发卡机构开立专用活期存款账户;申领人已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设定密码的,无需另开新户,但须经发卡银行验证原存折及个人密码;申领人已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但未设定密码的,需结清旧户、开新户,并设定密码。新开户时,1元起存,多存不限,发卡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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