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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修正

中国气象局令
(第15号)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8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秦大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气象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气象主管机构对其内设机构、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气象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气象行政许可的规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气象行政许可的依据。气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气象主管机构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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