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实施细则
(2006年12月13日信息产业部以信部科〔2006〕73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同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的要求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
2.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受理、审查、批准、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编制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2.受理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申请,负责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提出批准的建议;
3.对取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暂停、撤销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议;
4.受理许可证书的变更、延续等申请工作;
5.建立、管理有关档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部《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提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