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评审组组长分配的评审范围内进行评审,并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2.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单位承担的专业领域内计量检定、校准能力提出意见;
3.将评审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评审组组长。
第二十条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对审核及评审资料进行整理,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建议,报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信息产业部不予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中计量专业技术能力范围,按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磁、几何量、热学、力学、化学、光学、声学、电离辐射划分。
证书设附表,列出具体的计量技术能力范围。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书的编号方法
信息XK GFJLJG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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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______许可证序号
︳ ︳_______________国防军工电子计量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证标记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在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申请资料交许可办公室。由许可办公室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许可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被许可单位的计量技术能力变更时,将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报许可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单位应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四个月前,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延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