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按计划要求将补正材料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逾期申请资料不齐未告知的,或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自申请资料收到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工作采取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许可办公室根据申请单位具体情况,选定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从事十年以上计量工作经验,熟悉军工电子计量行业相关政策和专业,了解电子计量发展。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对评审组成员的选择坚持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评审组的职责:
1.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等规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报许可办公室;
2.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透明;
3.对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职责:
1.制定评审计划,分配和调整评审工作任务;
2.主持评审会议;
3.全面负责评审工作质量;
4.起草评审意见及报告,并提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九条 评审组成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