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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凡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同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的要求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
  2.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受理、审查、批准、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编制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2.受理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申请,负责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提出批准的建议;
  3.对取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暂停、撤销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议;
  4.受理许可证书的变更、延续等申请工作;
  5.建立、管理有关档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提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将申请材料报送许可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第九条 许可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时,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范围的,不予接收;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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