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和军工电子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具有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适用于新申请计量机构的单位);
4.具备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资格;
5.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所在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属空白确实需要建立的;
6.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满足GJB 15481《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时提交的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军工主管单位(部门)保密部门出具的保密能力证明;
4.电子二级或者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证明(复印件);
5.本单位持有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情况表及测试能力情况表;
6.单位计量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及持证情况等;
7.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结构图、资源、环境配备图等;
8.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或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应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告知申请单位的,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按《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