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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7日)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
(第38号)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 长  孙文盛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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