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20号)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1月24日国防科工委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任:张云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防科工委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国防科工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和受委托的组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