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认为需要听证的;
(四)国防科工委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承办部门根据听证事项情况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承办部门对听证事项进行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主持人询问;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听证会记录,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纪要,听证纪要应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依据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决策应当附具相关听证纪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扰乱听证秩序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正常进行行为的,由主持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离听证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