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委领导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组织部门决定。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当事人、听证会代表、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等。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听证人员的回避;
(三)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
(四)进行质证和申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听证会代表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听证事项的情况;
(二)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
(三)进行质询。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行政处罚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五条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