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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4号)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已经2006年11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4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商务部 部长:薄熙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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