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一、专项职业能力的确立原则
(一)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原则
每个专项职业能力是一个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可就业”是指社会上有一部分相对稳定的人员凭借此项能力就业谋生;“最小”是指它的适用范围小于“职业”,作为一项就业技能,它不可再拆分,不划分等级。
(二)技术性原则
技术性是指专项职业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掌握这项能力需要经过师傅的指导或相应的实操培训。简单体力劳动不能作为专项职业能力。
(三)与国家职业衔接的原则
凡能与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模块直接对应的专项职业能力,且符合最小技能单元原则,该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与考核时应遵循标准中相应模块初级工的要求,不必单独编写考核规范。
二、名称
一般用“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动词”来进行表述,如“拉面制作”、“社区绿化”等。专项职业能力的名称不能与工种或职业名称雷同。因此,专项职业能力名称后不能有“工”、“员”或“师”等表示工种或职业名称的词。
三、定义
一般应按照“运用……工具设备或材料,在……场所、环境或条件下进行……制作或提供……服务的能力”的格式来定义专项职业能力。如“服装缝纫--利用服装缝纫设备和服装材料,将各款服装裁片缝合成服装的能力”。
四、适用对象
运用或准备运用本项能力求职、就业的人员。
五、考核内容
┌────────────────────────────────────────┐
│能力名称: 职业领域: │
├───────┬──────────────────┬────────┬────┤
│工作任务 │操作规范 │相关知识 │考核 │
│ │ │ │比重 │
├───────┼──────────────────┼────────┼────┤
│(一) │1.…… │1.…… │ │
│ │2.…… │2.…… │% │
├───────┼──────────────────┼────────┼────┤
│(二) │1.…… │1.…… │ │
│ │2.…… │2.……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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