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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2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一、专项职业能力的确立原则
  (一)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原则
  每个专项职业能力是一个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可就业”是指社会上有一部分相对稳定的人员凭借此项能力就业谋生;“最小”是指它的适用范围小于“职业”,作为一项就业技能,它不可再拆分,不划分等级。
  (二)技术性原则
  技术性是指专项职业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掌握这项能力需要经过师傅的指导或相应的实操培训。简单体力劳动不能作为专项职业能力。
  (三)与国家职业衔接的原则
  凡能与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模块直接对应的专项职业能力,且符合最小技能单元原则,该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与考核时应遵循标准中相应模块初级工的要求,不必单独编写考核规范。
  二、名称
  一般用“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动词”来进行表述,如“拉面制作”、“社区绿化”等。专项职业能力的名称不能与工种或职业名称雷同。因此,专项职业能力名称后不能有“工”、“员”或“师”等表示工种或职业名称的词。
  三、定义
  一般应按照“运用……工具设备或材料,在……场所、环境或条件下进行……制作或提供……服务的能力”的格式来定义专项职业能力。如“服装缝纫--利用服装缝纫设备和服装材料,将各款服装裁片缝合成服装的能力”。
  四、适用对象
  运用或准备运用本项能力求职、就业的人员。
  五、考核内容

┌────────────────────────────────────────┐
│能力名称:       职业领域:                       │
├───────┬──────────────────┬────────┬────┤
│工作任务   │操作规范              │相关知识    │考核  │
│       │                  │        │比重  │
├───────┼──────────────────┼────────┼────┤
│(一)    │1.……               │1.……     │    │
│       │2.……               │2.……     │%   │
├───────┼──────────────────┼────────┼────┤
│(二)    │1.……               │1.……     │    │
│       │2.……               │2.……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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