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自觉接受国家海洋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评技术、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国家海洋局人事司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考评人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职业)、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海洋行业特有职业从业人员;
(二)海洋行业特有职业的各类大(专)院校、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三)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或自愿参加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国家海洋局人事司同意,可不受申报条件规定的工作年限限制。
第十五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国家海洋局人事司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