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 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国家海洋局人事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国家海洋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国家海洋局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后,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 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 海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必须从海洋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一切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上报国家海洋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实施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