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卫生标准委员会更名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6]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
为加强对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名称的规范化管理,决定卫生部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更名为“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卫生部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全国××标准委员会更名为“卫生部××标准专业委员会”。具体更名见附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卫生标准委员会更名前后名称对照表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卫生标准委员会更名前后名称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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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名前 │ 更名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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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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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 │卫生部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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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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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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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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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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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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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卫生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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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校卫生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学校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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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消毒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消毒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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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化妆品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化妆品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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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传染病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传染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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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临床检验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临床检验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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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血液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血液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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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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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疗机构管理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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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院感染控制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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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信息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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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病媒生物控制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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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病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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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寄生虫病标准委员会 │卫生部寄生虫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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