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在人事部、财政部选择试点的卫生事业单位中,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结合对单位及个人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加强对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元。高中毕业后入学的卫生学校、护士学校毕业生、四年以上学制的中专毕业生及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其见习期工资可适当高定。在护士岗位工作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工资标准提高10%。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 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长期在乡以下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其他农村一线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情况给予政策倾斜。
(三)对军队转业到卫生事业单位的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这次套改增资,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五)卫生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原享受的护龄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按100%发给。
九、经费来源
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十、组织实施
这次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卫生事业单位由人事部、财政部协调,各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卫生事业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京外的卫生事业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在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背景下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妥善处理本单位在改革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附表一: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岗位工资 │ │ 薪级工资 │
├───┬────┤ ├───┬────┬───┬────┬───┬────┬───┬────┬───┬────┤
│ 岗位 │工资标准│ │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 ├───┼────┼───┼────┼───┼────┼───┼────┼───┼────┤
│ 一级 │ 2800 │ │ 1 │ 80 │ 14 │ 273 │ 27 │ 613 │ 40 │ 1064 │ 53 │ 1720 │
├───┼────┤ ├───┼────┼───┼────┼───┼────┼───┼────┼───┼────┤
│ 二级 │ 1900 │ │ 2 │ 91 │ 15 │ 295 │ 28 │ 643 │ 41 │ 1109 │ 54 │ 1785 │
├───┼────┤ ├───┼────┼───┼────┼───┼────┼───┼────┼───┼────┤
│ 三级 │ 1630 │ │ 3 │ 102 │ 16 │ 317 │ 29 │ 673 │ 42 │ 1154 │ 55 │ 1850 │
├───┼────┤ ├───┼────┼───┼────┼───┼────┼───┼────┼───┼────┤
│ 四级 │ 1420 │ │ 4 │ 113 │ 17 │ 341 │ 30 │ 703 │ 43 │ 1199 │ 56 │ 1920 │
├───┼────┤ ├───┼────┼───┼────┼───┼────┼───┼────┼───┼────┤
│ 五级 │ 1180 │ │ 5 │ 125 │ 18 │ 365 │ 31 │ 735 │ 44 │ 1244 │ 57 │ 1990 │
├───┼────┤ ├───┼────┼───┼────┼───┼────┼───┼────┼───┼────┤
│ 六级 │ 1040 │ │ 6 │ 137 │ 19 │ 391 │ 32 │ 767 │ 45 │ 1289 │ 58 │ 2060 │
├───┼────┤ ├───┼────┼───┼────┼───┼────┼───┼────┼───┼────┤
│ 七级 │ 930 │ │ 7 │ 151 │ 20 │ 417 │ 33 │ 799 │ 46 │ 1334 │ 59 │ 2130 │
├───┼────┤ ├───┼────┼───┼────┼───┼────┼───┼────┼───┼────┤
│ 八级 │ 780 │ │ 8 │ 165 │ 21 │ 443 │ 34 │ 834 │ 47 │ 1384 │ 60 │ 2200 │
├───┼────┤ ├───┼────┼───┼────┼───┼────┼───┼────┼───┼────┤
│ 九级 │ 730 │ │ 9 │ 181 │ 22 │ 471 │ 35 │ 869 │ 48 │ 1434 │ 61 │ 2280 │
├───┼────┤ ├───┼────┼───┼────┼───┼────┼───┼────┼───┼────┤
│ 十级 │ 680 │ │ 10 │ 197 │ 23 │ 499 │ 36 │ 904 │ 49 │ 1484 │ 62 │ 2360 │
├───┼────┤ ├───┼────┼───┼────┼───┼────┼───┼────┼───┼────┤
│十一级│ 620 │ │ 11 │ 215 │ 24 │ 527 │ 37 │ 944 │ 50 │ 1534 │ 63 │ 2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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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级│ 590 │ │ 12 │ 233 │ 25 │ 555 │ 38 │ 984 │ 51 │ 1590 │ 64 │ 2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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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级│ 550 │ │ 13 │ 253 │ 26 │ 583 │ 39 │ 1024 │ 52 │ 1655 │ 65 │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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