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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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