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责令马鞍山钢铁公司球团竖炉改建项目停止建设的函
(环办函〔2007〕28号)
马鞍山钢铁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球团竖炉改建项目(即第二烧结厂现有2×8立方米球团竖炉改建为链蓖机回转炉生产线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球团竖炉改建项目停止建设。在我局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该项目不得恢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