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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四)每次装源时必须用该探伤装置原生产单位生产的新源辫更换旧源辫。进口探伤装置的源辫可用国产的替换,但需经放射源生产单位认可。

  (五)放射源生产单位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给放射源编码,并将放射源编码卡固定在探伤装置明显位置。

  (六)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产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生产探伤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和使用放射源许可证)。

  其生产的探伤装置的说明书中应当告知用户该装置含有放射源及其相关技术参数和结构特性,并告知放射源的潜在辐射危害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其设计、生产的探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一)放射源容器

  装有设计的最大额定装源活度的放射源时,容器的表面剂量率应满足《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中的要求。

  放射源容器应进行《γ射线探伤机》中规定的性能试验,并满足标准要求。

  (二)安全锁

  探伤装置必须设置安全锁,并配置专用钥匙。

  1.源辫返回到源容器后,该锁方能锁死;

  2.安全锁锁死时,源辫应不能移动;安全锁打开后,源辫方能移离源容器;

  3.钥匙不在锁上时,安全锁仍能锁死。

  (三)联锁装置

  探伤装置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1.安装或拆卸驱动装置时,源辫应不能移离源容器;

  2.非工作状态时,源辫应锁闭在源容器内;

  3.工作状态时,驱动装置应保持与源容器连接,随时可将源辫摇回源容器内。

  (四)源托、输源管、控制缆等配件

  源托(包括源辫,源辫与控制缆联接点)承受的拉力应满足如下要求:铥-170源托300牛顿,铱-192源托和硒-75源托500牛顿,钴-60源托700牛顿。

  采用输源管和远距离操作的探伤装置,输源管和控制缆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并满足《γ射线探伤机》等相关标准要求。

  更换输源管、控制缆和源辫等配件时,必须使用该探伤装置原生产厂家的合格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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