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刊物。
(十一)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八、办理和认定
(一)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二)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l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财税[2002]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的第
一条和第
二条的规定及第
三条的营业税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9号)、《财政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同时废止。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收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予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或者直接予以退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