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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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