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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指导各地做好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完善培养、评价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15号文件精神,明确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重要意义。在推进高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工作改革发展过程中,部分城市劳动保障部门探索建立了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实践证明,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是提高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不仅是解决当前培养、评价服务能力不足,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必然要求,而且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新时期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15号文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技能人才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搭建高层次公共实训平台,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服务手段不足和水平不高等问题,推动培养、评价、交流工作同步开展,带动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加快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一五"期间,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立足当地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建设50个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其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每个省至少建立2个),初步形成公共培训鉴定服务网络,使之成为劳动保障部门新的公共服务窗口,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服务,为实现素质就业探索道路,为经济发展输送合格的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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