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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各委员单位: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管理,总局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中国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共有二种三色标志供企业选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尺寸、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五条 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 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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