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险外币统计制度有关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30日)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币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6〕13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掌握保险业外币资产负债及外币业务情况,我会制定了保险外币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报送内容
外币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原币统计信息,其他外币折美元统计信息,外币合计折美元统计信息。外币统计的全套统计指标参见《外币统计指标》。
外币统计的折算汇率按《
保险外币统计币种及折算汇率管理办法》(保监发〔2006〕126号)执行。
三、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外币统计指标。
四、报送频度
各公司应按照《外币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年度报统计指标。
五、报送层级
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外币统计信息。
六、报送时间
自2007年7月起,各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外币统计信息。
七、报送要求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二)各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统计信息和网络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