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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文化部2007年1月9日发布)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推动民间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在当地广泛开展的某种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特色鲜明、成效突出,并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
  第三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被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各类文化艺术之乡。
  (二)当地政府重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发展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文化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
  (三)广泛开展具有浓厚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为当地群众喜闻乐见,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四)拥有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代表人物和骨干队伍,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建有规范和完备的创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档案。
  (五)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场地、设施等条件,并有开展活动的基本经费保障。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及社区均可提出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凡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单位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及社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所在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及社区基本情况(地理位置、人口概况、基本历史)以及开展特色文化艺术活动的历史沿革、特点及发展情况、代表人物及骨干队伍、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地域影响力、发展规划、措施及经费来源等情况。
  (二)申报片:拍摄一部全面反映创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DVD申报片,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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