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自1987年以来,文化部在全国开展了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艺术之乡命名活动。截止到2002年,全国已有486个县(市、区)及乡镇获得“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中国特色艺术之乡”的称号。近年来,随着我国加速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民间文化艺术已经日益成为我国群众文化特别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涌现出一大批民间文化艺术活动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文化部在总结以往工作和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于2007年在全国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真做好《办法》的转发、传达工作,按照《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评选审核和组织申报工作。
二、原命名的(2002年以前命名)“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中国特色艺术之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照现行颁布的《办法》进行重新审核申报。申报名称统一称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三、所有申报材料请于2007年5月10日前报送文化部社文司。其中文字材料一式10份,图片不得少于5张。原命名现经重新审核申报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只需提交申报表和申报名单。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关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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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