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46号)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4月1日通过了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该附则已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6年11月2日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加入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的文件。
现接到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根据有关规定,上述附则将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现将经修正的附则IV的中文本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定 义
就本附则而言:
1 “新船”系指:
.1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2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 “生活污水”系指:
.1 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 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
.4 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