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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6]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指导、规范、促进各地的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工作,加强依法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科学化、规范化,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理分配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从事行业和经营地点对其进行分类,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的管理制度。

  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依托金信工程组织实施。

  三、个体工商户信用状况要根据其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认定,具体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类,分别用A、B、C、D四级信用度表示。认定标准分别为:

  (一) A级个体工商户为近两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验照合格的。

  (二)B级个体工商户为近两年内有轻微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C级个体工商户为近两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D级个体工商户为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依据个体工商户从事行业风险度的高低,可划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如食品、文化娱乐、烟花爆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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