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国银行分行一部分改制为法人银行或法人银行分支机构的,按前述程序办理;外国银行分行另一部分继续保留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改制结束前,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与拟设法人银行或拟设法人银行分支机构在同一地址筹建、办公。
三、做好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一)做好与审批机关的衔接。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如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经营范围、住所或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由审批机关先行出具相应的批准文件。
(二)做好登记机关之间的衔接。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登记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改制分行注销登记与法人银行或法人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同时办理;分属不同机关登记管辖的,改制分行的注销、法人银行及法人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在总局协调下,不同登记机关同期办理。
四、简化登记文书,规范文书要求
外资银行改制登记环节涉及大量的登记文书及规范要求。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将改制中可能涉及的各项登记文件清单印发你们(具体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外资局联系。
附件:《外资银行改制登记文件清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外资银行改制登记文件清单
(一)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外国银行)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国银行分行注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国银行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银行分行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银监会关于改制的批复);
3.外国银行分行的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由改制后的法人银行承继的证明(无需提交清算报告和清算公告证明);
4.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相应文件);
5.《营业执照》及副本;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外资独资银行设立需提交的文件: